发布者:郭云|时间:2024年04月16日|183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事情缘由:
2023年3月初,被告人李某受李某2委托帮忙注销名下的鹤壁A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A公司)并支付了几百元费用。李某受魏某委托帮忙注销名下的河南B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B公司)。同月23日,李某通过抖音认识并添加了一个微信号,在公司原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把李某2名下的A公司和魏某名下的B公司变更成他人,并把公司的对公账户、U盾、营业执照等全套资料一并提供给对方,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。A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和B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转移诈骗资金。
同年4月11日至14日,鹤壁A工程有限公司共计进账70余万元,出账70余万元。2023年4月12日至13日,被害人胡某被诈骗资金3笔共计30万元。4月11日至24日,河南B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共计进账20余万元,出账20余万元案发后,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胡某人民币3.5万元,取得被害人谅解。
被告人李某对指控基本事实、罪名没有异议,坚持认罪认罚,请求判处缓刑。
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本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:
1.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,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,被告人李某基本认可。
2.被告人李某具有如下从轻情节: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具有自首情节,本案李某系被诈骗分子以招投标诱惑,贪图小利而为,主观恶性小;被告人李某退赔了被害人3.5万元经济损失,取得被害人谅解;退缴违法所得;被告人李某系初犯,已深刻认识到错误,自愿认罪认罚;被告人李某经营有会计公司,从保护民营企业角度,以及被告人李某的身体原情况,请求法院对李某适用缓刑。
经过本律师介入后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,检察院量刑建议实刑,经过律师辩护并提交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证据,最终为李某争取到缓刑。
法院判决结果:
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
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日期起十日内缴纳,逾期未缴纳,强制缴纳。)
被告人李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,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。